关于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树立优良考风和学风,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在总结我院已往考试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反考场纪律,该课程成绩以违纪零分计,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根据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规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指导,扰乱考试秩序者;

2、到发试卷时仍没有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电子通讯工具(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等放到指定位置且不听劝告者(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3、考试时东张西望、交头接耳,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仍不改正者;

4、考试中在桌内、座位上、桌面发现有非监考教师所发的空白纸张或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纸张、资料者;

5、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者;

6、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

7、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者;

8、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9、为他人偷看提供便利或为他人做伪证者;

10、未经许可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多领、多答试卷者;

1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1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13、在考场或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二、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作弊,该课程成绩以作弊零分计,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偷看各种资料者;

2、考试过程中,桌内、座位旁、桌面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开卷考试时,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3、在桌面、身体等处画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内容者;

4、考试中交换试卷或偷看并抄袭别人试卷者;

5、考试中传递纸条、互对答案等作弊的双方;

6、为别人作弊提供方便者;

7、参与团伙作弊者;

8、以各种借口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者;

9、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答题内容者;

10、利用各类电子储存器或各种通信工具,在考试时查看或接收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1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12、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为其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3、组织团体作弊;

4、偷窃考卷或为偷窃考卷提供方便;

5、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一次考试中有两次以上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记过处分;

2、考前探得考试内容,且传给其他人的;

3、一学期内两次考试作弊或在校期间三次及以上考试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被他人举报考试作弊而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而后查明其考试作弊属实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不听从监考教师批评、处理,故意纠缠、谩骂、威胁监考教师和严重干扰考场纪律,情节严重者,停止其考试,试卷作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教务处对作弊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与学工处协商,由学工处做出处理决定。学工处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渠道及时通报全校。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5410日起施行,此前学院颁布的各有关考试违纪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