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与管理学院防控疫情,法制同行

    新冠状病毒首例确认时间是2019年年12月8号,武汉封城时间是2020年1月23日。新型的冠状病毒肺炎如果治疗不及时或者治疗效果不好,使得疾病急剧的加重,会发展成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出凝血功能障碍等等。如果此时病情没有得到改善,那么会导致患者的死亡,因此是一类比较严重的疾病。
    该类疾病潜伏期一般是1~7天,多数情况下不超过14天,主要是通过呼吸道飞沫来进行传播,也可以通过亲密接触进行传播。目前没有针对性的治疗药物,多数情况下是以对症支持治疗为主,也可以尝试着进行抗病毒治疗,或者短期内使用糖皮质激素来进行治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大考。”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面临着终极考验。在这场大考中, 各级法院交出的答卷不仅仅在于克服重重困难审结了多少起妨害疫情防控的案件,更指向这些具体案件背后赖以实现的制度与机制。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当地重大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开启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而抗拒隔离治疗、逃避检疫,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被判刑。

    ①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通俗地讲,行为人由于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他人感染发病,他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由行为人承担。如果感染者不幸死亡、残疾,还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②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刑事追究。

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可处以死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3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祖国最艰难的时期,仍有部分人扰乱公共秩序。挑衅我国法律。

    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编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在公共场所传播的虚假信息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2月28日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对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的规定是: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而我们作为新时代大学生的一员,更应该全面做到懂法、守法,学会合理利用法律去保护自己,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我们更要全面细致的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传播科学防控知识,积极关注官方渠道和权威媒体的疫情通报。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食野生动物,保护环境与自然和平共处。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积极学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预防知识,做好防范和保护措施。保护自己的同时保护好身边的每一个人。

                                                                                                                                                                                      (图文:文法与管理学院团总支)